不交咋辦———罰款最高3萬元
過去我省的污水處理征收管理辦法都是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出現,即使哪個單位或個人不交水費,也沒有什么法律支持的處罰措施。此次以政府令形式出臺的《辦法》,則明確規定了不履行交費義務和惡意欠費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辦法》規定:用戶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污者,并處應繳費額的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其他排污者,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用水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排入江、河、湖、海等水體,規避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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