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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單位擅自從事一般工業廢物處理處置活動的問題,環境保護部經研究,近日做出解釋,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與實施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應當分別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據此,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處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廢水仍應依法取得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取得相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擅自處理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廢水的,應依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