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藍天保衛計劃,打贏碧水保衛戰,打好凈土保衛戰,根據陜西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印發《2020年陜西省生態環境監測方案》的通知(陜環辦發﹝2020﹞8號)的要求各企業生態環境監測。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督促企業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推動公眾參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取得排污許可證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自行監測,是指企業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
第三條 企業可依托自有人員、場所、設備開展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他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
企業對其自行監測結果及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企業自行監測應當遵守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和方法。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和方法中未作規定的,可以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以手工監測方式開展自行監測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具有與監測本單位排放污染物相適應的采樣、分析等專業設備、設施;
(三)具有兩名以上持有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培訓的、與監測事項相符的培訓證書的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環境監測工作和質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自動監測方式開展自行監測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和自動監控技術規范的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并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
(二)具有兩名以上持有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培訓證書的人員,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日常運行維護;
(三)具有健全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管理工作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符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自行監測采用委托監測的,應當委托經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社會檢測機構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承擔監督性監測任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不得承擔所監督企業的自行監測委托業務。
自行監測記錄包含監測各環節的原始記錄、委托監測相關記錄、自動監測設備運維記錄,各類原始記錄內容應完整并有相關人員簽字,保存三年。
企業應當使用自行監測數據,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計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每月初的7個工作日內報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有關資料。
企業自行監測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應當及時采取防止或減輕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報告。
企業應于每年1月底前編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監測開展情況年度報告,并向負責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
對于目前還沒填報的企業,將需要填報的企業名稱留給我們,我們根據排污系統內信息將該企業全年的監測方案免費提供給企業,可委托我們有償提供全年污染源監測,如此監測方案及省廳污染源信息化平臺的全年維護將由我們負責填報的專業老師免費完成。希望各企業能順利完成此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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