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常務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江西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并將于今年8月1日施行。《辦法》規定,禁止商業性采伐生態公益林;此外,在生態公益林內進行采種、采脂等經營活動毀壞森林、林木者,可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辦法》規定,禁止商業性采伐生態公益林,特殊原因采伐需經有關部門審批。因撫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因素影響,需要采伐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和省級生態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闊葉林的,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需要采伐其他生態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闊葉林的,報設區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此外,因埋設、架設輸水、輸電、通信、廣播等管道、線路需要采伐生態公益林林木的,應當經林木所有者同意后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應急處置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態公益林林木的,可先行采伐,但應當在應急處置結束之日起30日內補辦林木采伐許可證。
《辦法》還規定,生態公益林區域內的荒山荒地、火燒跡地等宜林地,經營者應當在3年內實施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生態公益林區域內的疏林、殘次林等生態功能低下的林地,經營者應當在3年內進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生態公益林的生態保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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