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構和企業負責人對節能減排重要意義的認識至關重要。只有解決“頭頭”(高管層)的認識問題,才能將節能減排落到實處。目前,普遍存在的認識障礙是——
1、“浪費能源無罪,瀆職無過”
能源浪費在許多企業一直存在,習以為常,并已經形成“浪費無罪”的觀念。
2、“發展靠擴大產能,不是靠節約”
部分企業高管層和一部分政府官員認為,發展靠擴大產能,不是靠節約。這種偏見已流行了許多年。
3、“主業和市場當先,無暇顧及節能”
多數企業都處于迅速發展時期,負責人最關注的是增加產能和占領市場。因此,在短期利益驅動下,即便是有限的資源配置下,無暇顧及節能減排。
4、對節能服務機構心存疑慮
目前節能減排技術市場混亂,魚目混珠,企業負責人對節能服務機構的技術和服務能力不信任。
5、“創收的錢看得見,節約的錢看不見”
由于節能減排項目一般是“減支項目”,企業負責人更關心“增收項目”,對節能減排項目心存偏見。
6、“權錢交易、灰色地帶”
在企業與節能服務商和設備供應商的談判等環節,節能減排項目常受到“權錢交易”的干擾,所產生的灰色地帶,嚴重制約著節能減排項目的及時、順利實施和效益的充分體現。
7、“征信機制、誠信環境”
由于企業對企業的服務尚未納入征信機制的建設之中,使得誠信環境大打折扣。因此,在企業支付節能服務合同款時“能拖就拖,能賴就賴”的現象屢屢發生。
8、政府管理部門工作落實不到位
有些政府管理部門在貫徹國家節能減排政策時,只滿足浮于表面的動員和號召,一些管理工作也僅僅是“作秀”,缺乏深入的調查研究,缺乏有效的、切合實際的舉措。
基于以上認識障礙中的林林總總,克服與解決的有效措施就是實行“頭頭工程”。即,通過對企業高管層的培訓和動員加強其對節能減排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并將這種認識具體落實到企業和政府簽訂的自愿協議上,通過政府相關部門與公眾進行監督,并制定有效的獎懲條例給予褒獎與處罰。在協議中明確如下內容:
(1)明確近期(3-5年)的節能減排的目標;
(2)企業應承諾在與節能服務公司和設備供應商的節能減排項目合作中篤守信譽;
(3)委托第三方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測評估;
(4)企業定期向政府提供《自愿協議執行報告》;
(5)對認真履約的企業,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6)對不認真執行自愿協議的企業,采取必要的懲罰措施。例如,政府通告地方工商管理部門,第一年提出警告,第二年則作為能否通過年審的依據之一;政府實行企業負責人節能減排問責制,并且將有關是否履約的材料報送上級組織部門;
(7)一個地區或一個行業內的企業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與政府簽訂自愿協議,并認真履約的企業;第二類是與政府簽訂自愿協議但不認真履約的企業;第三類是拒絕與政府簽訂自愿協議不承擔節能減排責任的企業。對這三類企業,政府有權公示。
此外,除了實施“頭頭工程”之外,我們節能減排還需要實施克服技術障礙的“技術服務工程”和投融資障礙的“金融創新工程”。
這節能減排三大障礙阻礙著我國節能減排事業的發展,實施克服節能減排三大障礙的節能減排三大工程已經是當務之急。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