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光伏技術的滯后使環保問題與高能耗問題凸顯。據任東明介紹,中國光伏產業能耗高,國際先進水平130~150kWh/kg,國內200~300kWh/kg;另外光伏產品還存在環保問題,國內還不能達到全物料循環、清潔生產,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廢棄物,勢必會給脆弱的環境帶來壓力。
五是政策細化不到位。光伏企業服務和監管滯后也是光伏產業存在的一大問題。“中國現在實際上面臨的是細的政策沒有到位,第一,光伏的振興規劃還沒有公布;第二,上網電價還沒有出臺;第三,金太陽工程補貼資金不足,企業不賺錢;第四,電力公司的服務和監管嚴度差,企業出臺的標準有很多和國際慣例不相匹配,而且給用戶增加了很多負擔。”王斯成在第二屆亞洲光伏峰會上表示,國家現在制定目標是2020年達到20GW,相當于以前1.6GW的目標已經提高十幾倍,但是相比于日本的28GW目標還是很低的,各個省沒有光伏發電目標,各個大的光伏發電企業也沒有一個有效的細化的規劃目標,這就讓國家在制定長遠規劃目標缺乏科學的依據。
法律修訂政策傾斜,共助光伏發展
雖然中國光伏產業存在很多難題,但無論中央還是地方,都積極采取新的政策促進光伏產業的健康發展。任東明在第二屆亞洲光伏峰會上解讀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后的八處變化。修改后新法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修改:
首先,由“全額收購”改為“全額保障性收購”。新法第十四條修改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確定了規劃期內可再生能源發電比重,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監督內落實。
其所以進行如此修改,是因為原定的可再生能源法雖然規定了電網企業全額收購新能源發電,但主要是通過在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履行并網協議來解決,當本地電網難以消化更多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或已達到飽和時,全額收購成為一句空話。所以完全的全額收購是不實際的也是不可行的。
其次,從“專項資金”向“專項基金”的轉變。在新修訂法中,改變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成本分攤機制,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基金,把“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改為“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基金,資金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最后,對電網企業的收購義務修訂方面,新法把原來“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修改為“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
其所以把“全額收購”改為“按照規定完成收購”,這是由電網收購實際決定的,任東明解釋,全額收購很難,原來說電網企業全額收購,但光伏發電的目標總是調整,實際操作起來是很難,現在是每年或者隔兩年確立目標,讓電網企業必須收購,這樣確立的是固定的死目標。電網企業必須收購,這樣就有嚴格要求,如果達不到收購任務就會采取一些懲罰措施。這一修改明確了電網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據了解,除了新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各地也出臺了推動光伏發展的地方性政策。
2009年5月7日,浙江省政府發布了《關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廣應用與產業發展的意見》,2009年6月19日,江蘇省發展改革委發布《江蘇省光伏發電推進意見》;北京自2010年1月開始實施《北京市加快太陽能開發利用促進產業發展指導意見》,推出六大光伏發電工程;此外寧夏、上海、錦州等地也出臺了相應的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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