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建立政府發展基金。
目前,我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制度,征收標準為每千瓦時4厘錢。當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通過電網企業網間結算方式調配,一是可再生能源附加計為電網企業收入,所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等要占全部附加資金的三分之一;二是資金調配周期長,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到位,電力企業資金壓力較大。
為此,新法規定把現行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征收的電價附加和國家財政專項資金合并為政府基金性質的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等。
基金具有“資金縱向管理”的明顯優點:
其一,是程序簡便,效率高,因此行政成本可以大大降低。
其二,基金方式可以做到“統一收取、統一發放”,保證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按時獲得收益,還可以鼓勵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地區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
其三,我國可再生能源已經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在國家價格政策的有力支持下,發電市場規模將不斷擴大,原有的電價附加所收取用于補貼可再生能源得資金量會越來越大,會由現在每年60億元規模的水平,放大到上百億甚至幾百億,如果仍按現有的管理模式,將對國家資金造成巨大浪費。
新政如何更具操作性
新《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需要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目前正在著手出臺的辦法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管理辦法》(以下稱《配額管理辦法》)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配額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是為具體落實新法提出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其基本原則包括:配額指標與能源結構調整相協調,配額指標與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行動目標相協調,配額指標應有利于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配額指標應兼顧水電與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實際。配額指標應覆蓋所有可再生能源,確保我國非化石能源比重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目標的實現;同時,要規定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應達到的比重,確保風電、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發電產業的發展。從政策制定的有效性考慮,在技術選擇過程中,應避免豐富的低成本資源得不到開發,而不豐富和開發成本較高的資源卻得到了開發的現象產生。這涉及開發商的開發意愿問題。最好的辦法是通過制定分技術指標,對不同技術實行不同的配額。考慮到可操作性,當前可以先劃分為包括水電的可再生能源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兩類。
配額制實施的難點是義務承擔主體確定和配額指標的分配。《可再生能源法》修訂后為配額義務承擔主體的確定掃清了制度障礙。因此,配額義務的承擔主體是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總比重目標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比重目標分配到各電網公司,分配的依據是所在服務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所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
配額制還應規定考核監管機構,指標發布制度、執行情況跟蹤和報告制度、義務考核監管制度、信息公告制度和獎勵懲罰制度等。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制定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定機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科技部、國資委和電監會等部門共同籌備成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作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協調機構,下設支付中心,作為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的部門。二是定規模,以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2020年可再生能源要占到一次能源消費比重15%)為依據,分解為各年度發展目標,估算出所需資金的基本規模。三是定職責,由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新《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基金的使用范圍提出基金使用的年度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落實電價附加的水平,財政部負責補足基金使用年度計劃中電價附加不足的部分,制定年度基金預算并管理基金專用賬戶。四是定辦法,可再生能源發電相關的電價補貼和電網建設補貼主要依靠可再生能源電力附加,其他專項支持主要來自財政資金;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在省級電網公司征收。基金使用則在基金年度計劃的范圍內,各有關單位按程序逐級向國家能源局上報基金撥付的申請,國家能源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予以審核后,提交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予以撥付。五是定基金監管制度,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對基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解決辦法,會同財政主管管理部門審批支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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