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如何贏得碳貨幣的發行權?根據《京都議定書》和后京都的各階段全球減排協議確定的排放總量、減排目標和交易規則,已承擔減排目標國家的實際減排量超過其承諾減排量的超額碳減排量,或者尚未承擔減排義務的發展中國家通過CDM等方式已經消減的碳排放量,為該國贏得碳貨幣發行權,并構成碳貨幣供給能力。
值得強調的是,碳貨幣的發行權不僅取決于碳減排能力的大小,還在于受減排約束的程度和承諾減排數量的多少。典型的例證是,由于發展中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一階段(2008~2012年)不承擔減排義務,其通過CDM實現的所有減排量都可以作為商品向承擔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出售,從而使發展中國家在現階段擁有了更多的碳貨幣供給能力,贏得了碳貨幣的發行權。
碳貨幣成為財富,能夠提供多余二氧化碳排放權的國家必定具有先進的制造業,它們不通過數量和規模的擴張來實現經濟增長,而是提高勞動生產率,提升產品附加值,改造工藝流程,以此節約更多的碳貨幣,出售給那些技術落后的國家。那些減排技術落后,而消費又很旺盛的國家將因此受到雙重打擊,其制造業要購買碳貨幣才能生存,其消費者也要購買碳貨幣才能繼續享受,由此必然造成國家財富的流失。
當然,碳貨幣涉及世界貨幣發行的主權體系建設問題?,F代國別性貨幣的發行是由國家主權力量支持的,這是世界性的貨幣發行所不能夠比擬的,除非世界已經實現了大同、歸為一個集合性的“主權體”。因此,碳貨幣實施面臨一個重大難題——各國碳貨幣發行權取決于兩個條件:一是設定減排目標,二是在既定減排目標之上的超額減排潛力。可見,目標約束的寬松程度直接影響到該國所享有碳貨幣發行權的大小。在這種情況下,減排目標的承諾將成為各國爭奪國際競爭主導力的最大博弈。
第三,碳貨幣的本位問題。金融危機之后,美元的穩定性再次成為全球爭議的話題。目前,重建國際貨幣秩序的設想大致歸結為以下兩種:第一,重歸金本位或商品本位;第二,把特別提款權(SDR)發展成為超主權貨幣。第一種選擇具有歷史經驗上的可行性,但目前爭議頗大。第二種選擇則是完全推翻美元體系,是不可能實現的。最近也有人提出把碳信用作為各國貨幣之錨,以解決美元穩定性問題。碳信用作為錨貨幣實際上與第一種思路類似,不太現實,因為無法解決碳排放權作為價值基礎的穩定性問題。
不過,如果將各國碳貨幣將與一個標準品質的碳貨幣掛鉤,比如,“黃金標準”碳信用(gold standard carbon credits),[1]可以預見,按照各自品質規定含碳量,由此可以確定兩國碳貨幣的兌換基準。同時,市場實際匯率還隨著碳貨幣供求關系圍繞含碳比價上下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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