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鹽城市 “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這是中國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違規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判刑。(8月18日 《成都日報》)
這條消息讓人精神為之一振!這些年來,中國的環境污染日趨嚴重,已經使我們的民族再次面臨生死抉擇。據統計,目前中國l/3的國土已被酸雨污染,主要水系的2/5已成為劣五類水,3億多農村人口喝不到安全的水,4億多城市居民呼吸著嚴重污染的空氣,1500萬人因此罹患支氣管炎和呼吸道癌癥……世界銀行報告列舉了全世界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其中,中國占了16個。有環保專家說,如果這一趨勢不盡快得到遏制,很可能在不遠的將來,中國就將出現大量的生態難民。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次對胡文標的重判,也是對以前過于寬松的法治環境的一種矯正。長期以來,我國在通過司法手段保護環境方面,很少追究企業主個人的刑事責任,造成違法成本過低,客觀上縱容了一些黑心企業主通過污染環境牟取利潤的犯罪行為。近年來的一系列污染事件,如云南陽宗海污染事件、山東邳州砷污染事件、湖南瀏陽鎘污染事件、陜西鳳翔兒童血鉛超標事件等,莫不與此有關。這些污染不但給區域流域生態環境造成了很大破壞,而且還帶來了一系列難以處理的棘手問題,影響了社會穩定。
要遏制環境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現象,避免環境污染事故頻繁發生,就必須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實際上,這次鹽都區法院采用投毒罪來判決水污染案件,客觀上已經暴露了我國現行的懲處環境犯罪行為的刑罰手段,已經落后于環境保護形勢的發展,即“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已經不足以給相關責任人以罪刑相當的懲罰,法官不得不借助刑法的其他條款來進行判決。
為今之計,有關方面需要盡快處理的事情有兩件: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應盡快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對鹽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予以確認,同時使全國其他地方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比照鹽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審判;二是有關方面應該著手修改刑法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條款,加重相應的刑罰。目前在法定最高刑上,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才7年,顯然畸輕。在筆者看來,類似胡文標這樣,明知其企業產生的鉀鹽廢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仍然蓄意將其排入自來水廠提取飲用水的河流,其性質已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其量刑也應該比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來進行。
如果相應的司法解釋和立法工作不能跟上,那對胡文標案的判決,就類似一種“抽刀斷水”之舉,雖然使人感到痛快,但并不能真正阻止環境污染事故的繼續發生。 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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