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今年供暖季即將實施的《供熱合同》,昨天,市市政市容委聯合市住建委下發《關于供熱單位服務和管理到戶有關問題的意見》。意見首次明確,今后將由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用戶收取供暖費用。如有特殊原因仍需物業等機構代收供暖費用的,雙方必須簽署委托協議。
市供熱辦負責人表示,為配合《供熱合同》的推廣,同時為避免供暖費收取不齊等各類性質的糾紛,此次出臺的文件規定供暖費原則上由供熱企業直接收取。《意見》也指出,供熱單位可以根據供熱規模委托金融機構或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供暖費,并向用戶公告受委托的收費單位,受委托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額外費用。未取得供熱單位委托的任何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供暖費。新規定將避免物業等代收單位在收完供暖費后,不按時交付給供熱企業。
該負責人表示,今后供熱企業與物業將成為勞務關系,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實在無法上門收取供暖費,那么需要委托物業等代收單位,并支付一定勞務費用,“實行這樣的規定,原則上是鼓勵企業直接收取供暖費”。
根據《意見》要求,此前因各種原因形成的供熱單位與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自治組織簽訂的居民供熱采暖合同、采暖費代收代繳協議,以及物業與采暖用戶簽訂的供熱采暖合同,須予以修改、調整或解除。
馬上就訪 供熱單位將負全責
針對出臺該規定的目的,市供熱辦負責人表示,之前供暖費的收取比較無序,有物業收供暖費的,也有供熱企業來收的,還有居民所在工作單位收取的,這就造成一旦發生供熱不穩定等問題,居民一般不知道該找誰理論,而供熱企業或代收單位也都各說各有理。
“實施該規定之后,供熱單位將負全責”,該負責人表示,有了明確企業收費的規定之后,一旦發生各類供暖費用糾紛問題,不論是否有代收單位,居民都直接找供熱企業,而不需要找物業等代理收費方,“這樣既方便居民,也方便企業和政府部門處理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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