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范和單車油耗定額,建立公務用車油耗臺賬,定期公布單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節油獎勵制度;
(四)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
(五)推進公務用車使用制度改革,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可以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權利義務、責任等事項。
公共機構將節能收益按合同規定比例支付給節能服務機構的支出,在本單位公共經費中列支。
公共機構節能節約的費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節能獎勵。
第十八條 縣(市)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年度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于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能源浪費等問題的,應當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落實。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開批評,并建議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確定節能工作聯絡員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能源消耗情況分析報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整合和優化配置辦公用房、設施和設備,造成能源浪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的;
(五)未定期公布單車行使里程和耗油量狀況的;
(六)未有效落實節能整改意見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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