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環保廳近日制定出臺了《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標準》)和相關適用規則、配套制度,使環境行政處罰公正、公平,避免“同案不同罰”、“畸輕畸重”等情況的發生。
《裁量標準》在對現行有效的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中涉及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處罰條款進行了全面梳理、歸類的基礎上,共梳理、細化環境法律、法規、規章27部,處罰款項219項,細化處罰款項數量達497項。
在細化過程中,《裁量標準》根據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分別劃分等級,明確相應的處罰種類、罰款幅度,從而相對縮小行政處罰裁量的范圍,規范了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
為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證處罰裁量權規范運作,河南省環保廳在細化環境處罰標準的基礎上,還制定了《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試行)》、《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調查主辦人制度》、《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預先法律審核制度》、《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告知制度》和《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5項制度。明確了執行《裁量標準》的原則、尺度,而且對案件調查主辦人履行的職責以及預先法律審核程序和行政處罰裁量認定的告知制定等都進行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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