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第一宗環境公益訴訟有著開創性的破冰意義,那么,此宗案例無論是在公益訴訟的司法探索,還是在強化環境執法手段方面,都有著更深刻的實踐意義。
如在環保局已經對污染企業做出行政處罰后,企業是否能因此而免予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檢察院和環保局中誰是更合適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環保部門在此類訴訟中又該承擔哪些職責?
加強環境執法力度,加大環境法律的威懾作用,讓違法排污者得到應有的懲處,是各地各級環保部門的共識。但怎么開創性地用好現有法律的規定,怎么加強與公、檢、法的合作,則需要更多的創新和實踐。
番禺市環保局在本案中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索,同時也基本明確了環保部門在此類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和具體職責,對我們有頗多啟發。番禺的做法值得思考和借鑒。
近日,廣東省廣州海事法院某審判庭內座無虛席,番禺區人民檢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對番禺某染整廠偷排污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進入庭審階段。
根據庭審并結合證據,合議庭認定,番禺某染整廠先后5次共偷排了55噸未經凈化處理的污水,污水嚴重超標,嚴重污染排水口附近河道地表水和周圍環境生態。為此,廣州海事法院判決工廠必須立即停止污染行為,并賠償環境污染損失和費用共6.25萬元;賠償款項由檢察院受償后上交國庫,用于公益環境治理。
這是廣東省第二宗勝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相比第一宗環境公益訴訟,此案在借鑒的同時,是否有更多的突破?面對記者的疑問,番禺區環保局監督科科長羅安民娓娓道來案件的始末和其中的探索與思考。
試驗
行政處罰+民事訴訟
懲治力度大
2008年7月13日16時許,番禺區環境監察大隊接到群眾投訴,反映位于東涌鎮官坦村蝦導涌交警中隊第九分隊北面的排水口處發現大量紅色廢水。
執法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檢查,發現上述河涌存在寬約9米、水深1.5米的紅色廢水帶,水帶長度約為100米。經過對這一區域內工廠逐一進行排查,發現污染源為某皮革染整廠。后來的調查證實,自2008年1月起,此廠共5次將未經凈化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蝦導涌,偷排污水總量達55噸。
記者近日來到這家工廠所在的工業區,在工作人員的指引下,可以清楚地看到,工廠所在工業區的納污水體為番禺沙灣水道下游。此廠非法排放廢水的行為會直接加重蝦導涌的污染,并進一步影響沙灣水道下游。而監測結果和量化分析報告亦表明,此廠違法排污和環境損害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
羅安民告訴記者,類似這樣的環境污染事件,以往通常是環保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對于這家工廠超標排放的行為,在去年11月,番禺區環保局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對其處以了1210.5元的罰款,即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的3倍;同時責令立即恢復廢水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但執法中“貓抓老鼠”的游戲也常常讓羅安民感到無奈。“抓到了就罰錢,沒抓到就繼續偷排,這是企業普遍存在的僥幸心理。”不僅如此,處罰金額過少和執法力度過軟也讓一些企業“無所謂”。
“在全省第一例環境公益訴訟判決前,我們也一直在尋找合適的案例,希望通過法律等手段加強環境執法,讓違法排污者得到懲處。”羅安民說。
就在這個時候,皮革染整廠偷排造成水污染的事件走進了羅安民的視線。他發現,相比全省第一宗環境公益訴訟中的污染事件,此污染事件有其特點。
羅安民分析說,前者中的違法排污企業既沒有工商營業執照,也沒有排污許可證;而這家工廠為合法經營企業,是在具備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偷排污水。并且前者在庭審中被告缺席,屬缺席審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對污染企業的震懾作用。“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環境違法者追討環境污染損失,在制止企業環境侵害行為的同時,讓其承擔起賠償損害的責任,不但能杜絕企業僥幸心理,而且與被告缺席審判相比,染整廠的案例應該對企業更有教育和警示意義。”
此時,羅安民仍有一絲擔憂。“環保局已經對染整廠做出行政處罰,企業會不會因此而被免予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但當專家告訴他,行政處罰與承擔民事責任并不矛盾時,他對打贏這場官司充滿了信心。于是,在番禺區環保局與檢察院對一系列問題進行溝通探討后,雙方決定訴諸民事訴訟,通過公益訴訟來加強環境執法力度。
原告
環保部門or檢察機關
提起訴訟合法可行
盡管環境污染事故影響大,但環境公益訴訟沒有具體的受害者,那么由誰來提起訴訟請求,擔當原告主體,誰才有資格擔當訴訟主體,成為這起環境公益訴訟官司的關鍵。
羅安民告訴記者,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是《環境保護法》第六條,它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控告權也是一種直接的訴權,是賦予國家機關、有關組織和公民個人的環境公益權。這就意味著,對于侵害國家環境權益和社會公共環境權益的行為,代表不同層次利益的法律主體都有權向法院起訴,進行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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