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污染如何索賠?下游政府不該不斷為上游填窟窿
跨界污染如何解決?下游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下游民眾又該怎么索賠呢?
楊素娟說,在做環境規劃時,應當以自然區域和環境狀況為界,而不應過于強調行政區劃。比如說相鄰的兩個省都屬于黃河流域,在前端規劃上應充分考慮到公眾權益預防性保護的問題。這樣,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和涉及訴訟,無外乎就是選擇管轄權的問題。
對于政府間以及個人的賠償和補償,楊素娟說,攔壩也好,清污也罷,這個費用都應該由污染地區承擔,下游政府不該不斷為上游填窟窿。當污染企業排污導致下游民眾受損害、責任者非常明確、受害人的損失也很清楚時,政府沒有必要介入法律已經明確規定應該由誰來承擔的損害賠償。民眾可以走法律的途徑,找法院解決,政府不應進行干預。
達標排放企業就不擔責嗎?只要造成污染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陜西省鳳翔的血鉛事件中,污染企業東嶺集團冶煉公司辯解說:“我們的排放是達標的”,“我們未收到1張環保罰單”,“建廠前我們與鳳翔縣政府簽訂了協議,縣政府承諾3年之內分3批將工廠周圍500米內住戶全部搬遷。如果沒有縣政府的承諾,省環保局不會蓋章,我們這個廠也不可能建成。”
在類似這樣的情況下,企業就可以擺脫自己的責任了嗎?對此,楊素娟說:“企業是在進行狡辯。”
楊素娟說,就算達標排放,只要造成了污染損害就要負賠償責任,這是環境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對居民搬遷的問題,可以從法理出發進行推斷,《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企業設立時應執行環評制度,省環保部門審批時同意這家企業設立是以周圍民眾搬遷為前提的,那么,搬遷應該在企業設立前完成還是在生產了幾年后呢?顯然,應該是先完成搬遷,然后才可以在這個地方設立企業。
然而,在周圍居民沒有搬遷的情況下,也就是說,這家企業在還不具備環評審批許可規定的設立條件的時候,就建廠開工了。也就是說,實際上是企業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因此,這家企業應該承擔污染事件的損害賠償責任。 張俊 陳媛媛 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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