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江蘇省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將正式施行。新規將以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為主要管理手段,進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報告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對排污者實行規范管理。
據了解,新規對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提出了6項必備申領條件,一是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以及行業發展規劃要求;二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三是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處理能力、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與要求;四是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規定設置排污口。五是重點排污單位應安裝水污染物排放在線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六是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單位,應當制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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