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的《銀川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修正案》規定,銀川市將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并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單位,處以50萬元到100萬元的罰款及勒令停產整頓。
《條例》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也可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如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都要被罰款。
修正案中還增加了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行為的條例,包括禁止將含有汞、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違法者將被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以罰款,如逾期不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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