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河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對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新建民用建筑節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條例已于10月1日起在河北省設區市規劃范圍內全面施行。
《條例》明確,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保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
對新建民用建筑,《條例》規定,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批準開工建設;擅自開工建設的,不予批準預售;已經建成或者銷售的,不予竣工驗收備案,不予產權初始登記。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用水量較大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鼓勵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實行集中供熱建筑應當配套建設供熱采暖分戶計量系統,并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在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實心黏土磚。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通過驗收,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文字信息,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返修或者退房。
對既有民用建筑,《條例》規定,既有民用建筑用熱計量裝置、供熱系統調控裝置改造,應當和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同步進行。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建立能源供應計量服務體系,鼓勵實行合同能源管理,推進能源供應計量技術開發和應用。據悉,河北省城鎮既有建筑總量約8億平方米,其中節能建筑只有1.18億平方米。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分步實施計劃。
《條例》提出,具備條件的,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用于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熱水供應,并與民用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技術規范,在民用建筑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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