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日前正式下發《江西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明確了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主要內容,加大了表彰和懲處力度。
根據這一辦法,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目標完成情況、措施落實情況、統計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年度4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有一項及以上未完成;重點減排項目未按目標責任書落實;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未達到相關要求。
根據規定,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設區市政府應在1個月內向江西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根據辦法,考核結果報經省政府審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設區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江西省環保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其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實行“一票否決”制,暫停其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撤銷授予其在環保領域的省級榮譽稱號。
根據規定,對考核未通過的,由監察機關會同環保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實行通報批評、約談、誡勉談話。對考核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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