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環保領域地方監管責任,推進地區生態環境建設,近日,多個地區開始實施“連帶”懲罰制度。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所在地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違反大氣環境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同時,所在地的行政機關也會受到處罰。這在某種程度上起到監管作用。
連帶機制的建立,是打壓地方行政機構不作為,造成企業環境問題持續存在的有效手段。
這一機制,在早期頒布的各項法律中都有體現:《上海大氣污染治理條例》中,對此也有詳細描述。但主要是對違法行為的當事人進行處罰,主要是對違反該項條例的規定而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超標超量排放的,證件不全私自排放的,以及在重污染天氣下不配合監管部門管控制度的企業進行處罰。
同樣,在武漢市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中也存在類似的規定:對那些徇私舞弊、未按照標準檢驗流程對進行檢驗的機構,沒收所得并處以罰款。
相比之下,上海市對企業進行處罰,武漢市則是對行政機關進行處罰。
很顯然,許多地區在環境治理方面都摸索出了適合本地發展的創新機制。企業出現環境問題以及轄區內政府的不作為,正是解決此類問題的關鍵。
相關政策的推動下,各地環境治理領域的企業有望迎來企業發展的黃金時期,制度的約束,對原先抱有僥幸心理渾水摸魚的單位、機關,可謂是一記重拳,等于是把環境治理問題擺上臺面,強制執行。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2016-2021年生態環保行業PPP模式運營情況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的統計,我國環保市場十分龐大,僅延期治理的市場規模即有望在2019年達到1489.3億元,上千億的市場空間等待開發,但是由于人們對環境問題的認識不夠深刻,因此這塊市場并未得到充分開發。
問題的解決,一方面靠市場,另一方面,也要靠制度,在市場機制充分調動的情況下,政策的推動更有助于解決辦法的實施。政策與市場雙管齊下,環保市場的存量才能真正盤活,給企業帶來豐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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