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 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同時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
法律指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資金用于補償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費用高出常規能源電價的差額,補償國家投資或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合理差價,同時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其他多項費用。
事件點評:
理順發電方與輸電放雙方責權。新法案進一步明確了新能源發電上網辦法,避免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因責權不清而出現延緩發電并網現象。
全額保障性收購不設限額。最終法案取消了草案中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最低限額指標的規定,保障未來國內新能源發電持續健康發展。
發電企業投資成本亦或增加。新能源發電企業為了與電網簽訂全額并網收購協議,將有義務加大保障發電安全性與穩定性的技術與人力投入,這也鼓勵了發電投資方在使用新型高質量發電設備的競爭積極性。
期待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細則。將“電價附加”與“專項資金”整合形成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可以更加集中高效的推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期待其管理細節的出臺。 韓若冰,王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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