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即停止對環境造成侵害的違法堆存鉻渣的行為;
2、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危險,即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徹底消除其已傾倒和堆存鉻渣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危害;其采取的消除污染損害措施,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法評估,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接受原告及第三人的監督;
3、判令被告賠償損失,即賠償因鉻渣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失(暫定為人民幣1000萬元,具體金額以司法鑒定評估報告為準);該賠償款應付至第三人專門設立的鉻渣污染環境生態恢復專項公益金賬戶,在原告等環境保護組織、法院和第三人的共同監管下,用于治理和恢復被告所損害的生態環境;
4、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本案訴訟和執行而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差旅費、調查取證費、評估鑒定費、聘請專家費等費用(暫定為人民幣50000元,以實際發生額為準);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6、判令兩被告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是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的,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公益性社團組織。2011年8月25日,原告組織了部分環境公益律師到云南曲靖陸良縣進行調查,了解到被告存在諸多違反我國環境法律,污染環境的行為。被告長期在南盤江邊非法堆放及處置鉻渣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原告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法律規定,結合云南省委、省政府“生態立省、環境優先”的發展戰略,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建設及審理環境保護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云南高院會議紀要》)關于“在我國境內經依法設立登記的,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環保公益訴訟”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關于“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特提起環境保護公益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律幫助中心支持原告自然之友、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提起環境保護公益民事訴訟。
被告違法在南盤江邊堆放鉻渣,給南盤江以及周邊農田和農民造成了嚴重污染。2003年10月25日被告委托陸良縣環境監測站,為其新建項目1萬噸鉻粉建設項目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同年12月30日,陸良縣環境監測站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營運期環境影響分析”中,對于“廢渣”的分析為:“主要是生產維生素K3過程中產生的,但該廢渣全部用于鉻粉生產,故該工藝無廢渣排放。”報告表結論認為:“該建設項目市場銷售前景良好,資金回收期短,基本能做到無三廢排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有利于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同時也促進了我縣經濟的發展,解決了部分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故該項目可行。”2004年1月7日,陸良縣環境保護局簽署審查意見:“經研究同意該項目新建,但應注意以下幾點:1、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2、廢水必須循環使用,嚴禁外排,并防止跑冒滴漏滲現象;3、廢氣必須做到達標排放;4、保護周邊環境,搞好廠區綠化美化工作;5、該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產。”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被告理應按照陸良縣環保部門的要求,對于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鉻渣全部用于鉻粉生產,做到“無廢渣外排”。但是,在南盤江邊,原告發現被告不僅外排廢渣,而且已經堆存近15萬噸的鉻渣。更為嚴重的是,在該鉻渣堆放場下游幾十米的南盤江邊,有一個泵房,該泵房從該段南盤江抽水灌溉鉻渣堆放場周邊的農田,灌溉的作物包括水稻和玉米。很顯然,被告對南盤江的污染已經擴大到附近的農田和農民。經珠江委調查組取樣分析,在黃泥堡水庫、南盤江下橋閘上下游等敏感點水體檢出六價鉻污染;被告鉻堆渣場范圍內,六價鉻檢出超標。被告非法堆放鉻渣與處置鉻渣的行為對周邊環境造成了嚴重危害,目前上述危害事實已經得到了當地政府確認。
二被告在陸良縣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嚴重混同,共同實施了上述環境污染行為,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據專家分析,針對被告給環境造成的污染危害和生態損害,恢復和修復的過程將是漫長而艱巨的。針對被告的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第三人作為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積極有效的依據環境保護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其進行了應有的行政查處。在民事責任方面,原告愿意通過提起本起環境公益訴訟,將被告應承擔的環境污染損失及生態恢復費用,包括受鉻渣污染的農田以及珠江源流域生態恢復費用(損失)支付給第三人設立的鉻渣污染環境生態恢復專項公益金專門賬戶,協助第三人建立環保公益資金制度,在原告等環境保護組織和第三人的共同監管下,專款專用于被告鉻渣污染的治理和南盤江及周邊生態的環境保護。
原告認為:被告無視我國環境法律法規及地方環保行政部門的監管要求,違法在南盤江邊堆放被我國政府列入危險廢物的鉻渣,造成具有嚴重毒性的六價鉻污染南盤江江水和周圍農田,給環境和生態造成極大的損害,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以及《云南高院會議紀要》的司法精神,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等連帶法律責任。
請求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維護環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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