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執法監察是對環境執法權力的一種有效監督形式。有效地運用環境執法監察,對落實黨的環境保護政策,建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制,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有重要作用。而要加強環境執法監察,筆者建議如下:
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的監督。建立項目審批委員會制,完善決策機制,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廣泛聯系專家學者,成立環境決策咨詢專家庫,每次的評審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產生,最大限度地把好人情關。建立和完善情況通報、情況反映、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公開公示等制度,堅持科學審批、民主審批、依法審批。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環境項目,要廣泛征詢意見,充分進行協商和協調,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環境項目審批,要認真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技術咨詢和決策評估;對與群眾環境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要實行公示、聽證等制度。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力不在運作過程中變質。
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治理資金分配和使用的監督。堅持監督、查處、制度并重,全面了解環保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加強環保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追蹤,規范財務行為,確保環保專項資金不被侵占、截留、挪用,做到專款專用。對國家、省、市3級下達的各項環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資金下達是否及時、足額,有無長期滯留造成資金閑置問題;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有無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和投向問題;財務管理是否規范,是否按有關財政政策、法規和制度執行等問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防止違紀違法案件發生。
加強對排污收費程序和標準的監督。嚴格執行排污收費程序和標準,按照排污申報登記,不隨意增、減、調整排污收費,規范執法行為。嚴格審批減、免、緩排污收費的程序和額度,所有排污收費項目和金額均上網或上墻進行公示,杜絕議價費、人情費和各種暗箱操作。通過制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依法行政評議考核實施辦法》,明確和規范每個環境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的執法任務、權限、標準、程序及違法執法、不作為應承擔的責任。制訂《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集體審查決定的規定》和《常用違法行為罰款額度參照表》,限制自由裁量權,防止處罰權在個別人手中衍變成權錢交易的工具,引發腐敗問題。
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充當污染企業“保護傘”的監督。檢查各級政府是否存在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是否出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地方規定。嚴肅查處環境違法違紀案件,對國家公職人員參與污染企業入股分紅,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充當污染企業后臺、保護傘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處分。通過專項檢查,督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嚴格執行環境法律法規,推動各級政府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對企業違法排污行為查處的監督。重點檢查“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連片污染現象,認真清理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火電、水泥、造紙、煉焦等行業的違規建設與結構性污染,實行重點案件領導負責制、領導信訪接待制,推行環境污染舉報制度。對擅自拆除或閑置污染治理設施、偷排污染物等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建立舉報、信訪、稽查“三位一體”的環境污染舉報應急查辦體系,保證污染舉報獎金的及時、足額發放。對典型問題掛牌督辦,聯合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