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世界范圍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問題的日益嚴重,環境保護逐漸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要問題。我國環境保護的形勢亦十分嚴峻。2011年以來,環境污染造成的公民健康損害事件時有發生。今年3月,安徽安慶蓄電池生產廠家排污造成環境污染,引發近300名兒童血鉛含量超標。
今年5月,多家媒體報道了浙江省德清縣兒童血鉛超標事件。德清縣有99名兒童被檢測出血鉛超標,有的兒童血鉛含量數值已經超過了正常值的6倍,構成了嚴重的血鉛中毒。
日前,廣東紫金縣檢測出由三威電池有限公司違規排放造成環境污染引起的血鉛超標事件的45名血鉛超標受害者,其中包括1名成年人、44名未成年人。所謂血鉛超標,是指血液中鉛元素的含量超過了血液鉛含量的正常值,如果過高,就提示發生了鉛中毒。臨床表現為:神經系統方面,易激惹、多動、注意力短暫、攻擊性行為、反應遲鈍、嗜睡、運動失調。嚴重時會出現頭疼、嘔吐、驚厥、昏迷等鉛性腦病的表現,甚至死亡。消化系統方面,腹痛、便秘、腹瀉、惡心、嘔吐等。血液系統方面,小細胞低色素性貧血等。同時,鉛中毒主要影響兒童的智能行為發育和體格生長,隱蔽性強,待發現時鉛毒性作用已難治愈。
2011年6月5日,全世界將迎來第40個世界環境日,“共建生態文明,共享綠色未來”是中國今年世界環境日的主題。普通民眾在認知環境保護的重大意義的同時,也更為關心如何避免受到環境污染的侵害。當環境污染以海陸空合圍之勢襲來,普通民眾唯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捍衛自身的權益。而當環境污染對健康和財產已經構成侵害的前提下,又該如何有效維權呢?記者帶著世界環境日引發的樸素法律疑問,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環境資源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周珂,請他為廣大民眾答疑解惑。
很多受到環境污染損害的受害者,很關心我國是否有專門的法律來規制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周教授指出,我國于1989年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單行法,但主要規定了行政責任,對民事損害賠償只作了由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目前還沒有專門規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但是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學家曾提出制定專門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借鑒日本等國的立法模式,對環境污染的受害者的救濟權進行專門保障。因為環境污染的受害者,不同于一般的侵權行為受害者,損害事實與排污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證明、舉證責任,都比較特殊。
就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而言,其負有監管責任與發現污染之后的處罰排污方、責令整改、消除污染等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對于嚴重污染環境的排污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責任在審查之后,移交司法機關定罪處罰。
其實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還是:一旦遭受了環境污染侵權之后,個人如何維權?周教授談到,對于環境污染受害者維權的法律程序,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有兩條維權途徑可供選擇。
一是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來維權。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此,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完全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來救濟自身的正當權益。就民事訴訟請求而言,不僅可以要求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權利人因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也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是可以通過行政調解來維權。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環境保護基本法與各種環境保護單行法,開啟了環境污染受害者維權的第二條途徑,即通過行政調解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那么,兩條維權途徑,哪一條更快捷有效?哪一條更能滿足普通民眾對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要求?周教授指出,民事基本法、環境基本法、環境單行法等有關法律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作了不同層次的規定,二元的維權途徑,實際上對應了受害者的不同價值追求。走訴訟程序的維權途徑,更能滿足環境污染受害者對于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更加具有公益性,但是缺點是立案難、訴訟成本高、勝訴難。走行政調解的維權途徑,更能滿足環境污染受害者對于效率和財產性賠償的價值追求,更加具有私益性,但是缺點是不利于根除污染源,缺乏公開、透明的程序保障。
當然,如果環境污染行為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刑法,則不能任由當事人“私了”,須經過司法機關依法審理,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的規定,對污染環境者定罪處罰。因此,具體選擇哪一條維權途徑,應由環境污染受害者根據自身情況,理性選擇。目前國家的環保立法與環保實踐中,都鼓勵公益律師對環境污染受害者進行免費的法律援助,很多檢察機關也在試點開展公益性的行政公訴,選擇維權途徑時,不妨先嘗試與公益律師溝通,可以得到更多的專業性意見指導。
另外,我國一些省市正在進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對于排污方的賠償責任,可能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這也為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權利救濟,打開了一扇新的大門,使得受害者取得經濟補償,更加具有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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