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系統,是環保部門對重點企業排污狀況進行實時監控的強有力武器,因此被稱為24小時不下崗的“環保電子警察”。為避免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不到位、監控數據弄虛作假等現象,確保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正常、穩定,數據真實準確,環境保護部近期出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排污單位自行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由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監督運營單位正常運行;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1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報送監測數據。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需拆除或者停運的,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事先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報告,經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同意后方可實施。
根據《辦法》,以下違法行為將面臨處罰:
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擅自拆除、閑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又不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的;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失真的;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傳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不一致的;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相關性異常的;擅自改動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相關參數和數據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未通過有效性審核或者有效性審核失效的。具體的處罰辦法或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者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在現場檢查中,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存在采取禁止進入、拖延時間等方式阻撓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配合進行儀器標定等現場測試,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不如實回答現場監督檢查人員詢問等行為的,將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或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處5萬元以下罰款。
目前汕頭市共有248家重點企業安裝了在線自動監控設施。近年來,汕頭市環保部門采取現場端監控設施聯網實時監控和現場檢查相結合手段,保證設施正常運轉,使其在火電、印染、造紙、電鍍等重污染行業和掛牌督辦企業整治中發揮了重要的監督作用,有效維護了市民的環境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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