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法治建設
要把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立法作為形成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立法工作議程。適時修改完善與應對氣候變化、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及時出臺配套法規,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為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按照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總體要求,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推進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要把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工作作為人大監督工作的重點之一,加強對有關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五、努力提高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參與意識和能力
要進一步宣傳普及保護資源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科學知識和法律法規,充分介紹和展示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措施和成效。加強對全社會尤其是青少年應對氣候變化的教育,提高全民對氣候變化問題的科學認識,增強企業、公眾節約利用資源的自覺意識。堅持勤儉節約,倡導綠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到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中,營造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六、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合作
氣候變化問題是二十一世紀人類社會面臨的嚴峻挑戰之一,需要國際社會攜手合作,共同應對。要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及《京都議定書》確定的應對氣候變化基本框架,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發達國家應當正視其歷史累積排放的責任和當前高人均排放的現實,率先大幅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切實兌現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的承諾。發展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積極采取行動應對氣候變化。積極開展政府、議會等多個層面和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加強多邊交流與協商,增進互信,擴大共識。堅決維護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益,堅決反對借氣候變化實施任何形式的貿易保護。我國將繼續建設性地參加氣候變化國際會議和國際談判,促進公約及其議定書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為保護全球氣候作出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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