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改善取決于對質量的界定與評價。如果質量改善只是指空氣中主要污染物濃度的下降,那么質量改善模式僅僅是總量控制模式的延伸與補充,仍然擺脫不了“主要污染物的達標排放—總量控制—環境濃度控制”這一機械、狹隘與封閉的污染治理機制,難以與公眾需求接軌。如果質量改善由公眾對環境的感受與滿意度來評價,那么質量改善模式就獲得了新的活力,因為公眾滿意的要素或感受遠比幾項污染物濃度指標更加豐富和具有價值。從這方面看,質量改善又非常接近公眾滿意度管理模式。因此,質量改善可算是界于總量控制與公眾滿意之間的一種過渡模式。
公眾滿意雖然也要建立在之前的3種模式之上,但是公眾滿意度管理模式對其他3種模式具有一定程度“正本清源”的作用。通過引入公眾環境滿意度管理,公眾成為環境管理的主體之一,達標排放、總量控制與質量改善就不能僅憑監測數據說話了,“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的管理原則會發揮更大的作用。而且由于公眾成為環境管理的主體之一,政府部門、公共服務機構、排污企業需要接受來自公眾的監督質疑,客觀上會推動環境管理的社會化、規范化。另外,公眾環境滿意度能夠將公眾的環境需求信息匯總與排序,也使地方政府正在實施的讓公眾來評價政府提供環境服務績效這一規定有了客觀公正的基礎,進而讓政府的環境管理更有針對性,也更能落到實處。
從這個思路看,問題的關鍵不是要不要選擇達標排放、總量控制或質量改善目標,而是基于公眾滿意來制定環境管理決策。達標排放是環境管理的初級目標,總量控制是中間目標,質量改善是過渡目標,公眾滿意是最終目標,四者相輔相成。
達標排放、總量控制與質量改善是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環境治理模式,公眾滿意是以公眾為主體的自下而上的環境治理模式,兩者融合可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的協同作用,是中國環境保護模式轉型與環境治理機制完善的必然選擇。
幾點建議
■閱讀提示
一是將“公眾環境滿意度”作為政府環境績效評估的重要指標;二是出臺“公眾環境滿意度”管理的指導文件與技術指南;三是依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公眾環境滿意度測評。
一是將“公眾環境滿意度”作為政府環境績效評估的重要指標。
“十二五”期間,中央和地方政府可試點公眾環境滿意度管理,將公眾環境滿意度納入“十二五”環境保護規劃目標體系中,每年公布試點地區公眾環境滿意度改善狀況,并對公眾環境滿意度較差的地方政府進行適當問責,建立基于“公眾環境滿意度”的政府環境績效評估與問責制度。
二是出臺“公眾環境滿意度”管理的指導文件與技術指南。
公眾環境滿意度管理需要建立在環境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的基礎上,需要與公眾建立規范與穩定的互動機制,需要科學規范的滿意度測評體系,是一項系統的管理工程,需要中央政府提供智力支持與技術規范指導。
三是依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公眾環境滿意度測評。
滿意度調查已經具備成熟的市場基礎,公眾環境滿意度管理應當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提高公眾環境滿意度測評的公信力,同時推動公眾環境滿意度測評技術的進步,提高測評效率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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