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燦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寄語:希望環境法規范真正成為每個單位和個人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和環境維權強有力的武器。
從1979年9月1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算起,已經30多年了。在這30多年的過程中,我國的現代環境法已經從無到有,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個法律部門。可以說,在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的進程中,環境法是發展最快的法律部門之一,也可以說是輝煌的30年。這種迅速發展,一方面是我國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和解決問題的迫切性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整個國家法治推進的必然結果。
我國環境法的成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的立法呈現出來:
一是污染防治的立法涵蓋方方面面。在我國,除了《環境保護法》這部比較綜合性的法律外,目前已經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其他在污染防治方面較為重要的立法還有針對化學品安全、農藥使用、電磁輻射等控制和管理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環境標準。上述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分別適用于惡臭、振動、土壤污染、地面沉降、有害物質控制等領域。
二是資源保護的立法得到全面發展。自然資源法在陸一直被視為是經濟法學的范疇,但這并不妨礙在自然資源立法中保有許多資源保護的重要內容。隨著可持續發展觀念在我國的進一步傳播和影響的擴大,自然資源立法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側重于資源可持續利用、資源保護的內容。目前,我國已制定有《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煤炭法》《海島保護法》等自然資源法律,基本涵蓋了森林、草原、礦產資源、土地、水、海域等主要自然資源。在20世紀90年代末期直至21世紀初期我國的環境與資源立法修訂熱潮中,這些資源立法大多進行了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就是更加注重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恢復原狀,這樣就使得自然資源法在性質上具有了環境法的特征,自然資源法律中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規范也就成為環境法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三是生態保護的立法正趨于健全。一般認為,生態保護立法所確立的保護對象,應當包括自然區域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因此,我國生態保護法律也主要包括自然區域的法律保護和生物多樣性的法律保護方面,主要內容涉及到地域環境保護(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河流湖泊、自然文化遺跡以及景觀舒適度保護等)和野生生物保護。這方面的立法自20世紀90年代得到迅速發展,陸續頒布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兩個實施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自然保護區條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四是特別方面立法得到加強。除了從環境要素的分類方面的立法得到發展外,也有一些根據特別方面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這些法律,既具有一定的綜合性,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他們不同于綜合性的環境保護法,也不同于對某一環境要素進行保護的法律。這些立法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清潔生產促進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等等。這些立法既不是單純的污染防治,也不是專門的資源保護,而是只就某一方面的環境保護作出專門規定。五是相關立法得到“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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